以案说法丨企图蒙骗法院,收到万元罚单!

admin 2025-03-15 165人围观 ,发现39个评论

成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其出具欠条的照片,证实原告在网上提交诉讼和财产保全材料时,将原本完整的欠条中对其不利的一部分撕去,仅上传部分欠条。


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在诉前调解立案时和申请财产保全时未如实提交完整欠条,民事诉状及财产保全申请书亦未对该事实做真实、完整的陈述,在法庭询问时仍辩称该部分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两次上传立案材料过程陈述不清楚。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及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陈述的法律规定,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予以处罚。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确定对原告处罚款10000元。

处罚作出后,被罚款人承认错误,并在履行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了罚款。


法官寄语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合法、正当的诉讼权利。如诉讼当事人或其他人在诉讼过程中动起“歪心思”,从事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等妨害法院正常审理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共防共治,推动营造公正、高效、诚信、廉洁、阳光的诉讼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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