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女子婚后遭丈夫多次殴打致流产 再次怀孕被打时反抗将丈夫打死?女子已获刑10年

admin 2025-04-23 118人围观 ,发现207个评论

起诉书显示,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3月,年仅15周岁的王某某在老家山西忻州市某地和白某某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婚后两个多月开始,白某某会因为生活琐事或者心情不好就不定期地殴打王某某,从巴掌扇到拳打脚踢,当年王某某就曾在怀孕后被打到流产。之后白某某脾气更加暴躁,开始用烟头烫、用农用三轮车废弃皮带抽、用钳子夹等方式,拿起手边物件随手就打,甚至在王某某的父亲面前打王某某,并以他们一家三口的性命相威胁,使王某某不敢逃跑,也不敢报警。

起诉书中表示,直至1998年7月的一天晚上,二人再次发生冲突,当时王某某已怀孕5个多月,被打后感受到腹中胎动剧烈,在白某某随手拿起顶门用的六棱钢钎打过来时,出于对腹中胎儿的保护,在白某某没有防备的情况下,突然发力夺过钢钎,白某某被绊倒在床上。

起诉书中称,王某某知道白某某爬起来还会继续打她,出于恐惧、害怕和对生活现状的绝望,用手中钢钎朝白某某的头部猛砸下去,直至白某某不再动弹。

次日凌晨,王某某带走自己的衣物和家里的现金,锁好家门去和父亲告别,将自己的衣物留在父亲家,并告知了父亲她杀了白某某的事情,随后离开保德县,一路忍着腹痛逃到西安,不幸腹中胎儿再次流产。

此后王某某化名为“王芳”先后在西安、成都、重庆打工为生,直到2020年4月,其向重庆公安部门投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长期遭受严重家庭暴力,在被其丈夫白某某用六棱钢钎殴打时,为保护腹中胎儿开始反抗,趁白某某不备时抢夺钢钎并击打白某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王某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发〔2015〕4号《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三部分第20条之规定:“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0年。

王某某的亲属表示,白某某长期在外打工,王某某在结婚前和白某某接触不多,但和白某某的妹妹关系很好,由此经人介绍成为夫妻,婚前王某某缺少对丈夫的了解。此后遭到家暴后,因为种种原因,王某某没有办法选择报警或者逃跑。

王某某的亲属称,白某某曾经当着王某某父亲的面扇王某某耳光,王某某的父亲劝说过白某某,但白某某没有听。后来也有村民为王某某作证称,曾亲眼目睹或者听说过白某某殴打王某某的情况。但王某某的亲属表示,由于时间太久远,王某某案发后又选择了逃跑,因此没有及时进行验伤、固定证据等方面的工作,无法提供给法院更多涉及家暴以及事发时具体情况的证据。

“我们也希望其他遭遇家暴的妇女能够学会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遭遇家暴一定第一时间报警。”王某某的家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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